投资者关系

读懂财务报告把握投资要领

2015-10-22 16:24:00

财务报告虽是定期报告中的一部分,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其篇幅也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投资者应该熟悉财务报告的基本框架,并能熟练地通过会计信息和财务特征,掌握一家上市公司的基本脉络,进而结合股价判断投资价值。  

一份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了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这当中,会计报表是核心,附注主要是对报表的细化、解释与延伸,审计报告是对报表及其附注真实性的鉴定。会计报表又包括四张表,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四张表又分别包括合并类与母公司类。  

一家虚拟公司  

所谓母公司,很好理解,它是指上市公司自身。但是请投资者记住:母公司会计报表所显示的财务数据,并非上市公司的“真实数据”,我们平常使用的财务数据如净资产、净利润等,都是以合并报表中的数据为准。  

以海印股份2009年年报中的利润表为例,表中,母公司2009年净利润5265万元,而合并类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却是1.43亿元。这个1.43亿元,才是平常所讲的上市公司净利润。  

之所以这样,是由于上市公司在自身之外,往往还控股了一些公司。这些被控股的公司也有自己的经营业务,甚至可能是上市公司具体经营以及产生利润的真正主体,在此种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只是以投资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  

如果没有合并类的会计报表,只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我们会看到很多上市公司的诸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存货、应收账款等等关键财务数据都非常少。这样一来,大量有价值的财务数据信息都会被屏蔽掉,然后异常简单地体现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母公司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这样,会计报表对于投资者的参考作用将大打折扣。  

为使投资者了解全貌,上市公司在提供自己的(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同时,也要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也就是将上市公司及其能够控制的公司“打包”在一起,视为一家公司,这家 “虚拟公司”的会计报表,就是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各类财务数据,才能够展示上市公司的“真相”。而投资者在依据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评估其投资价值时,应该主要使用合并会计报表。  

此外,对那些上市公司持有其股份,却无法真正形成控制的公司(比如说仅仅是持股比例较低的参股公司),则不会将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上市公司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体现上市公司对该公司的投资成果。  

同比看趋势  

会计报表中的每张表,以及附注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比式的(同时出具当期数据以及去年同期数据)。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当期数据与去年同期数据发现一年中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变化。要知道,绝大多数有价值的财务信息,都是通过比较而来。比如说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增加了50%,应收账款同比下降了30%等等。单看当期数据,只能看结果,比较过去的数据,却能够看出趋势,而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更多来自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期。  

会计报表的附注,以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都有大量的关于各种财务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与解释,这些内容,对于更加细致、全面、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很有帮助,因此,投资者尤须关注。  

四张表及附注  

会计报表包括四张表,其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从2007年年报开始新增加的。这四张表可谓年报的核心部分。每一张表所提供的信息互相联系,却各有侧重。通过四张表,基本上就可以勾勒出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致轮廓。  

简单而言,资产负债表是一张上市公司的“全景照片”,它主要显示上市公司的钱从哪里来,都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利润表则是上市公司过去一年活动的“纪录短片”,它显示上市公司过去一年间都干了些什么,干得怎么样;现金流量表可以视为对上市公司的“终极考验”,它以“认钱不认人”的高度客观性,展示过去一年之中,上市公司现金的各种变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就相当于上市公司向自己老板(股东)上交的一份“简明成果总结”,它告诉我们,股东们投在上市公司的钱是否增值,怎么增值,增值了多少。  

会计报表附注,则主要是上述四张表的明细、延伸与解释,投资者看四张表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疑惑,都可以在附注中找到答案。将上述的照片、短片、报告、总结以及附注结合起来,投资者就有了较为透彻了解上市公司的依据。

6、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人员”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7、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①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①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8、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